• 宁波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指南
  • zt.wineast.com 发布时间:2010-12-15 16:42:00
    作者:佚名 文章录入:网友(dagu)
  •   贷款对象和条件

      一、贷款对象

      贷款对象是已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

      二、贷款条件

      (一)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须符合下列条件:

      1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本市有效居留身份;

      2 、申请贷款时,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含)以上;

      3 、购买自住住房取得房产证后一年以内;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取得房产证后三个月以内;大修自住住房竣工后三个月以内;

      4 、购买自住住房,首付款不低于购房总款的 30% ;

      5 、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个人信用良好,具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6 、同意以贷款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房产价值全额作为抵押;购买商品房的,该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商)须为购房人作阶段性担保;

      7 、申请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须还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8 、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 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时间的计算

      1 、借款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日前,先后在两个(含)以上单位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已办理转移合并手续的,缴存时间可连续计算。

      2 、由于借款人所在单位的原因中断缴存住房公积金,在重新缴存后又一次性补缴的,不属于按月连续缴存的情形。

      (三)借款人申请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 1 )已申请过 2 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 2 )第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共有产权人)尚未结清;

      ( 3 )已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的房屋,产权人尚未变更;

      ( 4 )第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因违约受委托银行提前收回贷款。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计算贷款次数

      ( 1 )借款人已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婚前或离异);

      ( 2 )参与过共有产权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或还款能力计算。

      (四)借款人购房取得房产证后一年内申请贷款,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在购房取得房产证后一年内符合贷款条件的:

      1 、借款人购房时,本人住房公积金尚未缴足 12 个月(含);

      2 、借款人购买商品房时,该商品房开发商不愿为借款人提供阶段性担保。

      (五)购房取得房产证后一年内申请贷款时间的计算,应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 、取得房产证时间,以房产管理部门发证的日期为准。

      2 、受理贷款申请时间,以借款人的贷款申请资料送达中心为准;分次送达的,以最后一次送达时间为准。

      三、贷款范围

      (一)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拥有产权的自住住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1 、购买商品房;

      2 、购买经济适用房(限价房);

      3 、购买二手房;

      4 、购买拆迁安置房;

      5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二)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自住住房

      1 、集体土地性质的房产;

      2 、产权有异议的房产;

      3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抵押的房产。

      (三)贷款区域

      1 、 借款人在市六区(海曙、江东、江北、鄞州、镇海、北仑)以外地域(本市行政区域以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1 )借款人 本人实际工作单位在房屋所在地的 ;

      ( 2 )借款人配偶常住户口在房屋所在地并实际居住的。

      2 、借款人在市三区(海曙、江东、江北)以外地域(本市行政区域以内)购买二手房或购房取得房产证后一年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该房屋所在小区原则上应为管理中心已办理过商品房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宅小区。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一、贷款额度

      具体贷款额度在现行的“最高贷款额度”内,由管理中心根据借款人的申请,以及借款人“可贷额度”、还款能力、个人信用、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购房首付款、总房款或评估价值(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等确定。

      (一)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 25 万元。

      (二)可贷额度的计算公式:

      可贷额度 = 借款人及参与计算贷款额度人员的缴存基数之和× 40% × 12 个月×贷款 ( 计算 ) 期限。

      (三)在最高贷款额度以内,购买商品房不高于总房款的 70% ,购买二手房或购房取得房产证后一年内不高于总房款的 60%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不高于评估价的 40% 且不超过工程实际造价。

      (四)可贷额度测算时,借款人离法定退休年龄不到 20 年的,可适当放宽贷款计算期限,最长不超过 5 年,同时须符合贷款期限的规定。

      (五)申请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贷款额度为现行政策与原贷款额的差额部分。
     
      (六)借款人以共有产权房屋申请贷款时,共有产权人是未满 18 周岁子女的,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所拥有的产权份额。

      共有产权的份额按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内容为准;尚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按商品房买卖合同上记载的内容为准。共有产权份额没有明确的,按共同共有。

      (七) 借款人以国有划拔土地性质的房屋申请贷款的,首付款不低于购房总款 40% (含)。

      (八)借款人每月偿还贷款金额,最高不能超过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 60% ,共同还款人可以合并计算还款金额。共同还款人如果没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按工资收入的 50% 测算还款金额。

      (九)夫妻双方异地(仅限于本市行政区域以内)缴存住房公积金,在贷款额度测算时,可合并计算。

      二、贷款期限

      (一)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20 年;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10 年;同时贷款期限均不超过房屋剩余的国家规定使用年限。

      (二)在规定的住房贷款期限内,贷款期限最长为借款人办理贷款时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作年限。

      (三)在组合贷款中,商业性贷款期限与公积金贷款期限相同,且需同步发放贷款。

      三、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详见附件“每万元还本付息表”。

      贷款办理程序

      一、贷款申请

      借款人可以向受管理中心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提出贷款申请。申请时,填写贷款申请书,提供借款人和符合条件参与计算贷款额度的配偶、子女、父母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未婚或未再婚的,提供未婚或未再婚证明原件)、户口簿(或暂住证、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借款人单位出具的经济收入(含连带还款人的经济收入或偿债能力)证明原件;同意借款人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房屋作抵押的承诺书原件以及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同时, 提供以下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资料:

      (一)购买商品房申请贷款的职工,通过开发商向受委托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供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首付 30% 以上的购房款收据原件和复印件。

      (二)通过房产中介购买二手房申请贷款的职工,通过房产中介向受委托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供《存量房屋 买卖中介合同》原件、首付 40% 以上的购房款收据原件和复印件、过户后新的三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和契税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 买卖双方直接交易购买二手房申请贷款的职工,直接向受委托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供房产管理部门统一格式的《房地产转让合同》原件、售房人预收 40% 以上房款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过户后新的三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和契税证)原件和复印件。

      直接交易的,买卖双方持 《房地产转让合同》 、原三证(原房产证、土地证、契税证)先到银行登记,再办理三证过户手续。

      (四)购房取得房产证后一年内申请贷款的职工,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和契税证的原件和复印件,直接向受委托银行提出申请。

      (五)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申请贷款的职工,通过房产中介向受委托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供拆迁安置协议原件和复印件、拆迁房屋评估单原件和复印件、安置房屋评估单原件和复印件。

      (六)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申请贷款的职工, 直接向受委托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供两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和复印件、县级及以上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房产评估报告原件。

      (七)大修自住住房申请贷款的职工,直接向受委托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供两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和复印件、房屋所在地房管或城建部门 出具的大修鉴定 证明原件、 房产评估报告原件 。

      二、贷款审批

      对受委托银行报送的借款人申请,管理中心一般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批, 10 个工作日内未办完审批的,经管理中心领导批准,可延长 5 个工作日,并由受委托银行告知借款人。

      三、合同签订

      贷款申请经管理中心核准后,借款人及其配偶和产权共有人与受委托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含借款条款、抵押条款、保证条款等),购买商品房的,开发商与贷款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保证合同。

      四、贷款发放

      《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生效后,受委托银行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的放款条件发放贷款。贷款资金按下列方式划转:

      (一)购买商品房申请贷款的,在办妥借款手续后 3 个工作日内,按照借款合同贷款支付条款的约定,将贷款资金划入开发商在受委托银行设立的账户。

      (二)购买二手房、购房取得房产证后一年内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贷款的,在办妥借款手续并将《房屋他项权证》收押次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按照贷款支付协议条款的约定,将贷款资金划入买卖双方或借款人在受委托银行设立的账户。

      五、贷款偿还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偿还方式包括等额本息还款法和等额本金还款法两种,由借款人在贷款申请时选择。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月偿还,借款人应在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前,在还款帐户中存入足额还款本息金额,由委托银行按月扣还。

      (三)借款人需提前还款,应提前 10 个工作日向受委托银行提出申请并同意。提前还贷前应先归还当期的本金和利息,组合贷款提前部分还贷的,由借款人自主选择还贷品种。借款人提前部分还贷的,还款额应在万元以上,提前还贷后原贷款利率档次不变,剩余还款期限和月还款额重新计算确定,并签订借款补充合同。

      六、贷款结清

      借款人全部结清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后,贷款银行归还《房屋他项权证》,出具结清凭证,借款人到房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七、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未按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贷款本息的,受委托银行可应按借款合同约定计收逾期罚息或对抵押物进行处置。

      (二)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委托银行可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1 、借款人累计 6 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的;

      2 、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和资料,骗取贷款的;

      3 、借款人在还款期内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停缴住房公积金的;

      4 、借款人未将抵押物的房屋他项权证在规定时间内送交受委托银行保管的;

      5 、借款人未经管理中心同意,擅自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拆除、出售、转让、赠与,不承担住房维修、保管、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责任的。

      受委托银行决定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的,应当书面通知借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