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司创始人来说,有些教训应引以为鉴。不可否认,股权基金在帮助公司制定战略,引导公司走向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标,有很大的正面作用,但股权基金本身普遍存的急功近利的心态和自身利益优先的行事方式,可能会在所投资的公司出现经营危机时更加注重对自身利益的保护,这种“狼性文化”常常不能顾全整体股东利益,甚至会在危急时刻作出对公司不利的举动。创始人盲目引入股权投资人,尤其是某些野心勃勃的股权基金,容易引狼入室,既陷入丧失控股权的境地,也挫伤了早期对公司做出贡献的人的信心。包括员工、经销商、中低层管理者的利益都将受到损害。
对股权基金而言,秉承自身利益最大化原则,维持对基金持有人的信托责任本身并没有错,但在不同地域,可能还需要尊重不同地域的文化,即应该坚持中国社会的基本商业伦理———和为贵。在参与投资一些企业股权的同时,除了为公司提供资本和智力支持以外,股权投资者还应该秉持充分尊重和保证公司创始人利益的原则。而这一点巴菲特是做得最好的。建立符合各方利益的方案,形成长期可持续的盈利模式,这种商业行为才是值得鼓励的,而不是简单粗暴地改变公司治理结构,甚至将企业贴上自己的标签。
经销商、供应商和基层员工作为公司的利益相关方和事件参与者也没有放弃对自身的权益的维护。从经销商角度而言,管理层的变更可能会损害一部分经销商的利益。从前任管理层对经销商的影响和关注度来看,已经赢取了人心。因此,经销商、供应商和员工的有组织行动表明了,至少在人心上,公司创业者占据了主动的地位,获得了道义上的支持。
当然,雷士照明事件或许折射出中国社会传统文化理念的影子。中国普遍崇尚对创业者的尊重和传承的文化,就像《三国演义》里面所倡导的蜀汉才是正宗的接班人一样,这种文化观念具有深远的影响力。任何人若想通过资本财技和其他方法获得创始人的控股权地位,恐怕都会与其他利益相关方产生文化冲突。
发生在类似公司身上的矛盾和冲突还提醒我们,就娃哈哈、雷士照明等中国民族品牌企业而言,要想持续做大做强,必须主要依靠自身力量,外资和股权基金在公司发展中只能充当次要角色,最重要的经营决策者必须要依靠忠诚度较高的团队和相关利益者来参与,将控股权拱手相让给外来投资者,可能会导致公司发展中出现动荡。
诸葛亮在中国历史上备受认可,并不是因为他维持了蜀汉朝廷的基业长青,而在于他对蜀汉政权的那种忠心耿耿和鞠躬尽瘁。同样的道理,对那些在中国市场上开展业务的股权基金(PE)和风险资本(VC)们而言,要想在中国市场上立于不败之地,就应该尊重中国商业文化环境,否则只会导致文化冲突,甚至会丧失生存的根基。
(作者系证券研究人士、中国上市公司舆情中心特约观察员)